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防震减灾工程技术推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防震减灾工程技术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英文名称:Chinese Earth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Mitigation Technology Promotion Committee,
(CEPDMTPC, CCES)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从事土木工程防震减灾科学与技术研究及应用的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批准成立,报国家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防震减灾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防震减灾科学与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防震减灾科学与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防震减灾科学与技术领域,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倡导科技繁荣,努力构建交流平台,全面推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科学与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防震减灾事业进步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委员会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业务活动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挂靠单位广州大学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广州大学工程实验南楼。邮政编码:5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完成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负责组织、策划和实施土木工程学会有关防震减灾内容工作的开展,宏观指导防震减灾科学与技术研究、设计、生产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紧紧围绕着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大局,立足于防震减灾系统规划和工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系统有序地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工程科学与技术的各项工作;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策划和实施有关防震减灾工程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及交流工作,负责每两年一届的全国防震减灾工程学术研讨会的组织策划工作,举办防震减灾科技展览,加强防震减灾领域创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组织国内外该领域有关专家系统、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理论与技术研究及工程应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研课题、技术应用方面的联合研究与科技攻关工作;
(五)协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防震减灾调研、规划与政策制定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参与和组织震害现场调查分析,开展防灾、救灾、灾后重建等政策与技术性服务工作;
(六)积极组织和参与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宣贯工作;
(七)开展防震减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为大型工程项目防震减灾技术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与决策提供科学建议。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防震减灾技术,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素质;
(九)积极组织业内专家编辑、出版防震减灾科学与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专著、教材及科普读物,编辑印发有关国际防震减灾科学与技术进展的情报资料、会议信息和学术论文,并与会员保持信息联系;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组织开展符合本委员会宗旨的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热心本委员会活动,积极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个人均可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应是从事防震减灾科学与工程技术的科研、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了解该领域的国际发展动态和科技信息;
(四)优先取得本委员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优先得到本委员会的技术支持与工作指导;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积极从事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向本委员会及时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本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会员,当然会员与经本委员会批准的会员将统一配发会员证;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委员会名誉、严重违反本委员会宗旨行为的,经本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一般由挂靠单位一名委员担任),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秘书一至二人。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本委员会日常工作,对主任委员和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名,由在防震减灾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选由主任委员推荐,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团体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中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热心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者担任,原则上要具有正高职称。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下设青年分委员会,青年分委员会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青年委员由团体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中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作风正派、热心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的青年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者担任。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缩短或延长。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开展学术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并审定本委员会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和学科发展规划等事宜。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为:
(一)本委员会挂靠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分的资助经费;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
(三)委员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四)团体会员的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土木工程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防震减灾工程技术推广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